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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仿奢侈品买卖引纠纷 法院驳回退一赔三诉求
来源:中国消费网作者:刘浩日期:2026.02.24
近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产品责任纠纷案件。消费者陈女士以购买的首饰材质不符约定为由主张退一赔三,法院最终认定买卖双方明知所售商品为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其买卖合同无效,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驳回陈女士退一赔三诉求,仅支持返还货款及部分检测费用。该案现已生效。
据了解,2023年10月,陈女士通过二手平台从邓女士处购得“梵克雅宝三叶草项链”“正品宝格丽蛇骨手链”“正品卡地亚四钻手镯”3件饰品,售价分别为2400元、3000元、3000元。交易过程中,邓女士明确告知商品为“定制”仿品且“含K金非纯金”,陈女士仍选择购买。收货后,陈女士对饰品质量存疑,要求退货遭拒,遂将上述饰品挂在二手平台出售,并卖出“正品卡地亚四钻手镯”。
2024年10月,陈女士自行委托检测发现,两件未售饰品主要成分为铜锌且无金覆盖层,遂提起诉讼要求邓女士退还货款,进行3倍赔偿1.62万元,并支付检测费800元。邓女士辩称,陈女士于2023年10月购买3件饰品,于2024年10月方才委托检测,无法确认委托检测的两件饰品系从其处购得;历经一年,饰品表面镀金层氧化、脱落属正常现象,不存在欺诈。
奉贤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收到饰品后即就颜色、重量等向被告提出异议,要求被告退货,遭被告拒绝后提起诉讼、委托检测;而被告未能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原告持有的两件饰品系原告从其他渠道获得。综合双方陈述及举证情况,可以认定原告现持有的项链及手镯系从被告处购得具有高度的盖然性。
双方均确认所售商品为高仿奢侈品,属于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邓女士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属于违法行为。因此,案涉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自始无效。
关于欺诈认定,法院指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退一赔三”适用于有效的消费合同关系中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的情形。本案中,陈女士购买时已知商品为“定制”仿品且售价远低于正品,交易本身具有违法性,不受法律保护,故不适用惩罚性赔偿。《民法典》规定,合同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综上,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决:原、被告间案涉项链及手镯买卖合同无效;被告返还原告货款5400元,原告同时返还所购高仿项链及手镯;被告支付原告检测费损失400元。由于合同无效,法院驳回了原告退一赔三的诉讼请求。该案现已生效。
法官提醒:高仿奢侈品买卖不受法律保护高仿奢侈品严重侵犯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法律不会保护非法交易行为。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应当选择正规渠道,避免因贪图便宜而购买高仿品、假冒商品。在网络平台购买二手商品时,应注意核实卖家信誉、审阅商品信息、明确交易细节,坚持平台内交易并善用验货担保等服务;要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商家应诚信经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仅面临民事赔偿责任,还可能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消费者如发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可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和知识产权保护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