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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
来源:中国消费网作者:聂国春日期:2026.04.23
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自5月1日起施行。《司法解释》细化了“故意”和“情节严重”的认定情形,并对赔偿基数的计算方法及倍数的适用进行了规范。
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李剑介绍,《司法解释》第六条进一步细化了认定侵害知识产权“故意”的情形,增加了“与原告达成和解并同意停止侵权后,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类似侵权行为的”以及“通过设立关联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控股股东、隐名设立公司等掩盖实际控制关系,或者签订免责协议,逃避侵害涉案知识产权法律责任的”,可认定为具有侵害知识产权的故意。
在“情节严重”的认定方面,《司法解释》第七条明确了“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的内涵,即指被告以侵权行为为主营业务或者以侵权获利为主要利润来源。
针对实践中“基数确定难”的问题,《司法解释》第九条为计算基数提供了明确指引:“以被告的违法所得或者侵权获利作为惩罚性赔偿计算基数的,可以参照营业利润确定。被告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的,可以参照销售利润计算。利润率无法确定的,可以参照统计部门、行业协会等公布的同时期、同行业的平均利润率或者权利人的利润率计算。”
此外,《司法解释》还完善了倍数的确定方法。根据过罚相当原则,明确因同一侵权行为已被处以罚款或罚金且已执行完毕的,人民法院在确定惩罚性赔偿倍数时应予考虑,且不以当事人提出请求为前提。
据了解,自2021年原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施行以来,全国法院适用惩罚性赔偿审结的知识产权案件共1471件。其中,2025年对故意且情节严重的505件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判赔金额达18亿元,有力震慑了侵权者,切实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据悉,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加强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的解读与贯彻,不断完善相关裁判规则,以最强威慑打击严重侵权行为,以最实举措落实严格保护要求,助力高质量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