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协会章程
来源:中国消费者协会作者:佚名日期:2020.05.15
中国消费者协会章程
(第五届理事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中国消费者协会,英文名称:CHINA CONSUMERS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CCA。
第二条 本会是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的公益性职责,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全国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代表消费者的利益,反映消费者的诉求,依靠消费者的力量,全心全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坚持依法维权,维护实质公平,深化改革创新,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凝聚各方力量,推动社会共治,促进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第六条 本会对地方消费者协会(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建立完善联动工作机制,加强与其他消费者组织的联系,共同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本会加强与港澳台消费者组织的联系与合作。
本会参加国际消费者联会(ConsumersInternational,简称CI)的活动,加强与有关国家和地区消费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第七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八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以下称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以下称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职责
第九条本会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
(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
(二)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
(三)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四)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五)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六)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并督促鉴定人告知鉴定意见;
(七)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提起诉讼;
(八)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十条 本会履行职责时,应当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本会不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商品和服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十二条 本会实行理事会制度,理事会是本会的领导机构。
第十三条 理事会由中央和国家机关、部门,社会团体,新闻媒体,地方消费者协会(委员会)等组织推举的理事和个人理事组成。
第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审议常务理事会工作报告,对常务理事会的工作进行监督;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或延期召开。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每届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 理事应具备履职的知识和能力,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根据本会宗旨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享有发言权、提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理事会会议决议落实情况和本会开展业务工作情况享有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
(三)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 理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执行理事会会议决议,自觉维护本会形象和名誉;
(二)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认真审议会议文件;
(三)关注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及时反映各方意见,协调做好本单位、本领域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四)理事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理事不得以理事身份及其他在本会任职身份从事与本会业务无关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辞职应向理事会递交书面报告,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理事资格终止。
第二十三条 理事发生以下情形的,理事会应按程序终止其理事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二次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
(二)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
(三)严重违反党纪,受到降职撤职处分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领导本会工作,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讨论决定提交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其他会议议题,筹备召开理事会并向其报告工作;
(三)审议理事的调整增补事宜;
(四)对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单位因任免原因调换人选进行审议;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六)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讨论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含常务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
第二十八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法治观念强;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作出较大贡献或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期满可连选连任。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本会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监督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出席重大活动,听取重大事项汇报,协调有关重要事务;
(四)其他由会长负责的事宜。
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处理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工作,并可受会长委托处理有关工作。副会长可受会长或常务副会长委托处理有关工作。
第三十一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按照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主持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本会所属相关机构负责人,提交常务理事会审定;
(五)受理理事的意见、建议,决定是否向常务理事会报告;
(六)决定各所属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七)负责办事机构的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可以设置专家委员会和专业工作机构。
第四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政府资助和政府购买服务;
(二)利息;
(三)社会捐赠;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金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金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理事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理事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章 会徽
第四十四条 本会会徽以“3·15”数字及地球人形组合图组成,中心图形和边线为金黄色,底色为绿色,反映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事业的重要地位和深远影响,彰显中国消费者协会和全国各地消费者协会(委员会)在这一事业中的历史作用。
第四十五条 本会会徽可以在本会办公地点、活动场所、会议会场悬挂,可作为纪念品、办公用品上的协会标志,也可以作为徽章佩戴。会徽的制作标准和使用规范,由中国消费者协会另行规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1年7月30日第五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