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警示丨避“盲盒”之坑——快看《盲盒经营行为规范指引》
来源:黑龙江省消费者协会作者:佚名日期:2024.03.20
近年来消费市场上随处可见盲盒的身影,受到广大年轻人青睐,主打的就是趣味和诱惑,给消费者带来不确定的惊喜。在盲盒经济迅猛发展的同时,也伴随而来一些问题:销售临期甚至过期商品、利用盲盒诱导消费、销售活体动物、诱导未成年人冲动消费、盲盒概率不透明等情形。为规范盲盒经营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2023年6月发布《盲盒经营行为规范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并实施。《指引》对盲盒经营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明确规范,消费者在盲盒消费中可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一、盲盒范围有明确规定,属于这三类的不得以盲盒形式销售
指引》第五条规定,药品、医疗器械、有毒有害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活体动物等在使用条件、存储运输、检验检疫等方面有严格要求的商品,不得以盲盒形式销售。食品、化妆品,不具备保障质量安全和消费者权益条件的,不应当以盲盒形式销售。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快件,不得以盲盒形式销售。
二、盲盒商品必须明码标价,与非盲盒销售商品价格差距不应过大
《指引》第七条明确规定,盲盒经营者要合理确定盲盒价格,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实施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哄抬价格、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消费者在盲盒消费中,如遇到盲盒价格不透明、临时加价等行为,有权利说“不”!
三、消费者有权查看盲盒中限量商品投放数量、抽取概率等关键信息
《指引》第九条规定,盲盒经营者应当将商品名称、商品种类、商品样式、抽取规则、商品分布、限量商品投放数量、抽取概率、商品价值范围等关键信息以显著方式对外公示,保证消费者在购买前知晓。盲盒经营者不得通过后台操纵改变抽取结果、随意调整抽取概率等方式变相诱导消费。不得以折现、回购、换购等方式拒绝或者故意拖延发放盲盒。不得设置空盒。
四、明确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情形
《指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盲盒经营者通过充分告知提示,并经消费者单次购买时确认后,以互联网形式销售的盲盒商品拆封后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盲盒经营者不得以默认勾选方式替代消费者确认环节。以全包形式销售整套系列商品,该系列内商品清楚确定的,经营者应依法执行网购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五、盲盒经营者禁止向未满8周岁未成年人销售盲盒
《指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盲盒经营者不得向未满8周岁未成年人销售盲盒。向8周岁及以上未成年人销售盲盒商品,应当依法确认已取得相关监护人的同意。
六、盲盒经营者应自觉承诺不囤货、不炒作、不直接进入二级市场,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指引》鼓励盲盒经营者通过设定抽取时间、抽取金额上限和次数上限等方式建立保底机制,引导理性消费。
七、盲盒经营者应建立健全企业质量保障体系,建立有效的投诉处理机制
《指引》第十三条规定,盲盒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企业质量保障体系,加强生产、仓储、物流等环节的管理,保证商品来源可靠、质量合格。盲盒经营者生产、经营的商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关于质量、安全的要求。盲盒商品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范围的,应当获得认证并标注CCC认证标志。
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倡导绿色健康、科学理性的消费观念,黑龙江省消费者协会提醒广大消费者:
一是消费者在选购盲盒时,要尽量选择证照齐全、经营正规、信誉度良好、售后服务完善的商店和品牌经销商;仔细查看商家的资质信息、商品评论、售后服务评论以及盲盒上的生产商或经销商名称、地址等标签标识是否齐全,不要购买“三无”盲盒产品。 二是消费者应防范商家过度营销,保持理性,切莫盲目跟风。建议消费者从实际需求出发,结合自身经济能力、消费需求和兴趣爱好等,调节对盲盒的期待值,理性消费、量力而行,避免中套“上瘾”。 三是未成年人群体好奇心强、消费观念不成熟,相较于成年人,未成年人更易购买成瘾。为此,我们提醒广大家长朋友,作为监护人,应当时刻关注孩子的学习、生活状况和日常消费支出,加强引导、监督,帮助孩子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 四是消费者在选购盲盒时,建议询问、查看、拍照、截图留存商品说明、商家承诺、有无“三包”、物流配送、售后服务等情况,确保自身购物知情权。当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及时与经营者沟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拨打当地投诉电话投诉,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